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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一、何謂假執行? 答: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提起給付一定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一定數量的有價証券等財產權為對象的民事訴訟,可於起訴狀中表明,願供擔保准為宣告假執行,如此一來,如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縱使還未確定,債權人則可以拿該判決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後,即可對被告名下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由此可知【假執行】其實係【先為執行】的意思。法院為原告勝訴於判決主文中,依民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得於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或准被告於假執行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的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被告如要避免其財產遭原告為假執行,則需提供反擔保,而其時點,依前述法條規定需於【假執行執行程序實施前】,所謂假執行執行程序實施,依實務認定係指民事執行處就執行標的物開始執行行為而言,如以金錢給付為標的的執行,以查封為開始。以物的交付為標的的執行,則以發履行命令為開始。以其他財產權為標的的執行,則以發禁止命金為開始。但是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三九二號第三項則規定為「於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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